- 成立人是信托关系的创立者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;
- 注入信托資产,訂立谁是信托受益人以及受益人於信托享有的权利;
- 指定受托人、并有权委任信托保護人监督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约執行職務。
香港信托已拥有逾百年历史,综观香港100多家信托公司,其公司背景均属于国际大银行、保险公司及金融服务集团等
香港作为亚洲的国际金融中心同時也是国际金融中心
信息发达,全球视野,金融产品多元化
资金流通自由,香港信托可以自由地转移资金,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
香港金融服务业以开放和成熟为标志 (会计、法律、投资管理、基金服務等),每项服务的提供者都非常熟悉彼此的做法
完善及历史悠久的信托法律:至今超过100年历史
香港信托拥有逾百年历史,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约束行为
成立人在香港成立信托后,不论任何国籍,其资产仅受香港法律保护监管,其他国家无权干涉
香港的信托无需进行登记,更有效保护委托人的隐私权·《香港私隐条例》可保障客户的个人资料安全
香港擁有完善的司法制度,而且是依據英國的規定而建立的。香港法院仍然以英聯邦國家的案例及司法判例作為依據
香港持信托牌照的公司直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监管
香港信托机构属于交叉金融行业,受到多方机构同时监管
根据香港《2013年信托法律(修订)条例》,成立人成功设置信托后,其信托可永久运作。因此,香港信托可无限期保障资产,并能有效提供多代财富传承规划。在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,普遍均未能无限期延续信托,例如, 开曼群岛-150年;新加坡-100年;英国-125年; 英属处女岛 – 36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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